第一条 朱英龙先生为了帮助部分家庭确有经济困难、无力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全部生活费用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激励贫困学生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,促进学生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,特在我校设立2004专项贫困助学金。为做好朱英龙贫困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该项助学金的审定和管理工作。各学院(系)负责本学院(系)学生该项助学金的初审、评定、发放和其它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朱英龙贫困助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。
第四条 朱英龙贫困助学金分为两个等级,其中一等奖每人资助人民币2000元,二等奖每人资助人民币1000元。学校评审委员会按学生人数比例给各学院(系)分配评选指标。
第五条 享受朱英龙贫困助学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品德优良。热爱祖国,热爱专业,具有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,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,无不良行为和习惯。
(二)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。
(三)生活清贫。家庭困难,家庭平均月收入不足500元;本人生活俭朴,月均生活费在150元以下;一般未获得其它社会奖学金资助。
(四)经济困难的农村学生、孤残学生、家庭突遭不幸的学生及单亲子女、优抚家庭子女、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;
第六条 在评选贫困助学金前一学年内,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无评选资格。
(一)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;
(二)课程考试作弊者;
(三)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者;
(四)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。
(五)在获资助后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停发贫困助学金,并取消荣誉。
第七条 朱英龙贫困助学金评定程序:
(一)本人申请。申请朱英龙贫困助学金的同学,应先写出书面申请,如实填写朱英龙贫困助学金申请表,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,上报各班评定小组;
(二)班级推荐;各班级成立班主任、团支部、班委会、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定小组;各小组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及评定条件,对申请人进行评定,班主任签字后上报所在院(系);
(三)学院(系)评审。经初审、评定符合评选条件的,予以公告;自公告之日起三天内有异议者重新审查,不合格者予以取消,审查合格者和无异议者,将名单和申请表报送学校审定。
(四)学校审定。
第八条 评定工作结束后,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向朱英龙先生报告助学金评定、管理工作及学生助学金使用情况和效果等。
第九条 享受朱英龙贫困助学金的学生每年寒暑假必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,写出调查报告或社会实践情况总结。
第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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